大家都清楚香港公司的税收政策比国内的要优惠很多,也正是因为这个税收优惠政策才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在此注册公司。而香港采用的也是地域来源原则征税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要缴税,而来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。那么香港公司业务在海外地区达成,可以申请离岸豁免,不缴税吗?
那么针对于这一点,在实际应用上,是经常会起争议的,为了让大家清楚这项原则征税,佰汇康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征税的情况。
举例:
现在你是一家国内的贸易公司,向国外一家公司出口100万美元的产品,成本是70万元(不考虑增值税),利润是30万美元,应交企业所得税为30X33%=9.9万美元。
如果你通过香港公司(离岸公司)操作,先把你的产品以80万美元出售给你自己的离岸公司,成本还是70万元(不考虑增值税),利润是10万美元,应交企业所得税10X33%=3.3美元。再由你的离岸公司把产品转卖给你的客户,价格是100万美元,成本是80万美元,利润是20万美元。因离岸公司的交易不发生在注册当地,是免税的,所以所得税是0。
通过离岸公司操作,利润还是30万美元(国内公司10万+离岸公司20万) ,但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就由9.9万美元下降到3.3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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